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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鄰家身障女 二審逆轉判無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因倒垃圾認識一名未滿十四歲的鄰家身心障礙少女,當晚陳應少女之邀到家中,趁機以手指插入少女下體,性侵得逞被判四年。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少女身上採到男子DNA並非被告的,加上少女為慢性精神病患者,不無長期服藥物後所產生意識模糊、幻覺幻聽之可能性,經採證、驗傷等結果,均無法證明陳男有性侵被害人事實,改判無罪。

二0二二年五月五日晚間十一時,陳男應邀到鄰家讀國一的少女住處作客,見少女獨自在家,加以摸胸、性侵得逞。少女母親返家,發現陳男在屋內,且女兒神情有異,經女兒告稱遭陳男亂來,母親報警查獲上情,將陳男移送法辦。

台南高分院認為被害少女的男友、母親皆證稱被害人因輕度身心障礙,因吃藥影響,會有一點點幻聽、幻覺的症狀,去年比較嚴重,常會說旁邊有人跟她說話,一個多月會有三、四次等語。其男友證稱,少女有在吃安眠藥,曾親眼看過少女服用安眠藥後出現的症狀,會亂講一些話,要自殺什麼的、比較低落的話等語。

法官勘驗案發當天大樓監視器錄影畫面,並綜合相關事證及人證等,認為被害人的指控,不無可疑,也無足夠證據可證明陳男性侵犯行,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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