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立法院職能治療師法修法8日在各黨團支持之下三讀通過,此次修正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原職能治療師所有業務皆需經過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新增「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台灣職能治療學會顧問張自強指出,此次完成修法可謂是人民健康自主元年啟動,將讓全民在促進健康、預防疾病等積極健康維護目的的情況下,可更直接地接受職能治療。
張自強表示,職能治療師近年來積極推動修法,更在今年3月成立「職能治療師法修法聯盟」努力向大眾說明職能治療師法修法對促進全民進康的必要性,盼望這部20多年來未修正、落後健康觀念的母法可跟上時代的腳步。
「職能治療師法修法聯盟」成員台灣職能治療學會理事長吳菁宜表示,這次修法並無改變疾病治療中醫療團隊的分工關係,針對已有傷病的情形,仍需透過醫師來進行診斷,職能治療師須有診斷、照會、醫囑才能進行疾病治療,職能治療師仍須和醫師、其他醫事人員在醫療團隊中共同合作照顧民眾恢復健康。
這次修法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情形下,職能治療師擁有走入社區服務於促進健康的多元環境中,無論在年長者的健康維護與延緩退化、職場安全與傷病預防、兒少的身心健康守護、親職教養上的發展評估與相關諮詢等,及能適切地衛教指導或場域辨別可能危害、提供弱勢照護,及避免危害採取之預防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