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去年八月間在台中市大甲區與一對情侶吵架,劉開車離開現場後,發現女子駕駛的車輛迎面駛來,劉男拿出改造手槍,朝女子車輛駕駛座開槍,打穿女子轎車的車門,幸未擊中女子,一審劉被認定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槍砲、殺人未遂等罪,判刑八年,二審十二日審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去年八月十四日在大甲區與一對情侶吵架,劉開車離開後,行駛途中發現女子駕駛的車輛迎面駛來,劉認出是對方車輛後,持預藏的改造手槍,朝女子駕駛的車輛駕駛座方向開槍,駕駛座車門遭子彈貫穿,但幸好子彈沒有擊中女子,彈頭留在駕駛座,女子向警方報案。
警方根據路口監視器,循線查獲劉姓男子到案,查扣涉案改造手槍、子彈五發,劉男到案後坦認犯行。
台中地院一審審酌,劉男在近距離執意朝行駛中的車輛開槍,子彈有可能擊中人,造成死傷,且劉不是經過專業訓練的人,射擊方向有可能擊中女子,認定劉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需依殺人未遂罪論處,依法判刑六年六月,另外劉也涉嫌持有涉案槍彈,判刑五年六月,併科罰金八萬元,應執行八年。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昨日審結宣判,認定此案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