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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重傷無處求償 可申請犯罪被害重傷補償金

安平區鄭先生問:報載日前台南發生汽車衝進路邊麵攤事故,導致店內兩名員工受傷送醫,但肇事者事後疑似因病過世,而家屬表明已拋棄繼承,此時被害人所受損害該如何獲得保障呢?

答: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即無須就被繼承人債務負法律責任;又縱使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然因我國目前對債務繼承全面採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說,當被繼承人債務大於其財產時,繼承人就繼承債務償還的上限為繼承財產金額,超過部分便無須負擔。

然而,在上述情況下,對於被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也因此我國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的生活。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致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重傷補償金。而此處所謂犯罪行為,在定義上,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申請犯罪被害重傷補償金。

但須注意申請是有期限的,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也就是說,當被害人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時起超過五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雖不知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也不能提出申請。至於提出申請方式,依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申請。

本例中,若肇事者之繼承人確實已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或肇事者之債務大於其財產,則被害人的確難循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此際,建議被害人尋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分會協助撰寫申請書,申請犯罪被害重傷補償金作為救急之用,或不失為較具實益之途徑。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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