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吳姓跨性別者雖外貌具男子性徵,但其卻始終自認是女性,因此,除曾在讀大學時拒絕入住男生宿舍外,出校門後,還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身分證性別登記變更為女,但戶所卻以其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的手術診斷書為由拒絕,吳遂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吳已提出必要的醫療證明文件,二十六日判戶所應准予變更登記為女,全案仍可上訴。
吳姓當事人原本具備男性外部特徵,於一0八年根據美國外交事務手冊,持DS-11表格及醫師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為女性,並獲准。隨後,吳姓當事人於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希望變更戶籍性別為女性。但是,中正戶所以內政部九十七年函令為依據,要求必須提供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診斷書,才予以受理,吳姓當事人的申請因此被拒絕。
面對拒絕,吳姓當事人首先提出訴願,但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現行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性別變更的要求並無明確規定,內政部的相關函令增加了法律未規定的要求,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關於基本權利和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