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性侵妻 狼夫判17年3月定讞

本報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男子涉違反保護令,將家門反鎖性侵妻子三次,其中二次錄影過程。高等法院依三次強制性交等罪判處七年一月、七年一月及三年一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男子因家暴妻子,桃園地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核發暫時保護令,但男子於保護令效力期間的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住處與妻子發生爭吵,施以毆打並搶走妻子手機,並反鎖大門,不顧妻子哭泣,表達不願發生性行為,仍性侵三次得逞,其中二次錄影過程,被桃園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雙方一一二年三月已協調離婚。

男子及辯護人辯稱,使用被害人手機拍攝,被害人可自行刪除影片,應不符合加重要件予以論罪,且同日三次犯行應論以一罪。

被害人則表示,當天手機被搶走,前二次都是對方持手機拍下性侵過程,第三次是在孩子房間,手機放在房間外,才沒錄影性侵過程。她是趁對方睡著,躡手躡腳逃走時,看到手機,才拿起手機逃出並向鄰居求救。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男子無視法院已核發保護令,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在發生爭吵而阻止被害人離開住處,予以施暴後,違反女方意願,對女方為三次強制性交行為,前二次強制性交過程中,以不雅言語辱罵被害人,同時以手機錄影,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身心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