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拿商品不還 遭判刑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吳姓男子於去年五月間至永康大灣一帶的藥局內購物,趁店員不備順手將櫃台上一盒保健藥品,混入自己購買的商品中竊走。儘管電眼將犯行全錄下,店家仍多次致電並傳簡訊,請吳男將「誤拿」的商品歸還,而吳男概不回應。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將吳依竊盜判處四十日拘役。
 六十九歲吳姓男子擔任廚師為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一0七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吳至藥局購物,於結帳時見櫃檯上販售的蔓越莓錠,拿起反覆端詳,見能改善泌尿道功能,悄悄放到自己購買的商品附近,趁著店員不備,混著商品一起拿走。店員發現商品短缺後,立即連繫吳男詢問是否有不慎「誤拿」,吳男當即否認。
 店員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商品確實為吳男拿走,再次致電卻不得吳男回應,只好透過簡訊告知吳男,希望吳能歸還商品,而吳男卻遲遲未歸還。
 店長獲悉商品遭竊,遂至永康分局提告竊盜。吳男經警方通知到案,才帶著摸走的蔓越莓錠至警局做筆錄,向警方表示當時結帳時是不小心取走,並非竊盜,而後續也因繁忙忘記歸還。
 檢警調查,認吳男如誤拿商品且接獲通知的情況下,本應立即將藥品歸還,而非等到報案才奉還。且透過監視器畫面得知,錠劑的包裝不小,且外盒顏色與吳男購買商品明顯不同,偷偷拿走而不歸還顯有竊盜犯意,即依竊盜罪嫌將吳法辦。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吳圖小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實屬不該,且吳於警詢、偵查中均否認犯行,直到法院準備程序才坦承犯行之態度,依法判處吳四十日拘役,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