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車禍肇事過失責任認定依據

1716

 白河區陳先生問:我一個親戚開車和一個無照闖紅燈的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原以為是對方無照、違規、闖紅燈,自己不會有事,沒想到事後仍然被法院判刑,雖然罰的不重,但實在令人不服,無照違規的是對方耶,為什麼是我的親戚被判刑?我親戚的車子也被機車撞壞了啊,對方沒有刑責嗎?不用賠償嗎?請問法院是依什麼標準來認定車禍的過失責任?
 答:車禍案件刑事過失責任的產生,以當事人的駕駛行為與發生受傷或死亡結果間,是否產生原因與結果間的聯結來認定。法院判斷的標準,通常是依照刑法的規定。刑法條文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前者如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車於道路行駛時,應注意兩者併行的間隔,但駕駛人疏未注意這項規定,以致兩車擦撞,導致他人受傷,即有過失。後者如明知在擁擠的道路超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確信自己的駕駛技術沒有問題,因而超車,超車時雖無違規,但卻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也會被認定為有過失。
 陳先生的論點也不是沒有根據,實務上,不論是行車事故鑑定機關或是法院,認定過失的標準,大都以車輛駕駛人是否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來判斷是否有過失,有違反便有過失,沒有違反就無過失。實務上另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就是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已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同時也可以信賴其他駕駛人也會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此時如果因為對方的違規,因此導致肇事,遵守規則的一方,通常不會有過失責任。實例上最常見的就如同陳先生所說的本案案例,一方闖紅燈,綠燈的一方通常不會有肇事責任。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那就是如果對方的違規情節已經很嚴重了,一般駕駛人都可以輕易判斷對方已經違規了,那遵守規定的一方也不能主張不採取閃避的措施,聽任事故的發生。
 車輛駕駛人如果未考領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如果該駕駛人駕車沒有過失,或雖有過失,但未導致他人發生受傷或死亡的結果,也就沒有刑案的產生,那駕駛人無駕照的事實,是不會用來判斷他的駕駛行為是否有過失的。至於車輛的毀損部分,因刑法的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因此沒有刑責,只發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