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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贓款 車手判1年4月 所得全沒收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周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當提款車手,心想這樣獲取金錢較快,他去提款機提領贓款後分得一萬五千元,事後被查獲送辦,法官依詐欺取財罪,判他一年四個月,不法所得沒收,可上訴。
 周男加入詐欺集團後,於一0八年八月十日晚間先由同集團詐騙成員,分別打電話給陳姓男子、蔡姓婦人,佯稱其子先前買東西的時候,將購物條碼搞錯了,造成刷購了一百多筆訂單,若要更正,得依指示到自動櫃員機操作才能取消訂單。後來,被害人信以為真,兩人共將八萬八千多元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指定的人頭帳戶裡。同日晚間九點多,周男接獲且夥的指示通知,分別在台南市新營區銀行和超商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遭詐騙的贓款。後來,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循線查獲周男。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周男坦承在詐騙集團當提款車手,獲取不法錢財。法官認為周男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賺錢,選擇加入詐欺集團,騙取被害人錢財,收受轉交贓款給詐欺集團成員,使歹徒以此方式牟取不法利益,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