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涉貪 公懲會判撤職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於前桃園縣副縣長任內,被控不實請領特別費、縣政業務費共九萬八千多元,上月被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審理後,九日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葉世文(七十二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至一0二年六月間擔任營建署署長,一0二年七月至一0三年五月任職前桃園縣副縣長。
 葉男被控於一0二年、一0三年擔任桃縣副縣長時,明知特別費與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的單據請領,卻提供不實的支出憑證、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的核銷便箋。
 監察委員調查指出,葉男將便箋交給縣府秘書處後,秘書處即代為辦理核銷特別費四萬八千零三十元、縣政業務費五萬零六百四十九元,共不實請領九萬八千六百七十九元的費用,認定違法事實明確,六月四日通過彈劾,移送公懲會。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葉男違法明確有懲戒必要,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葉男於營建署長任內,因涉及林口、八德合宜住宅弊案、財產來源不明罪等,已被依貪汙等罪判刑十四年定讞,目前在台中外役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