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 貨物掉落馬路的法律責任

1866

 下營區朱小姐問:新聞曾經報導過,用路人行駛在高速公路,前方貨車所載運的物品突然飛起掉落,導致後方來車閃避不及追撞前車,甚至翻覆,或自撞中央分隔島或其他護欄的案例,這些貨車司機沒有將貨物綑綁牢固,放任東西飛起造成用路人的危險,難道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嗎?

 答:此類案件,可能掉落的東西包括彈簧床、保力龍板、豬隻、木板,甚至連棺木都有,司機往往都是從事駕駛業務之人,通常應該更加注意交通安全,如果行車前沒有注意到將他所載運貨物捆紮牢固,導致物品飛起掉落路面,影響後方用路人權益,有可能構成《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汽車裝載時,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推放平穩;如汽車裝載時,載運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應科處罰鍰。一般人都知道這些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如果駕駛人沒有將所載運之物品捆紮牢固而掉落於路面,常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而在類似這種突發狀況,依一般用路人之反應能力及可能的煞車反應距離,不論是否專注在車前所有狀況,實在無法期待後車有閃避掉落物之可能,掉落貨物行為通常會被認定車主有所過失,而很難卸責。
 附帶一提,倘若案例事實發生在快速道路或是高速公路,就會適用《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處罰,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奉勸載運貨物的司機大哥,行駛前再三確認是否有將貨物捆緊及捆牢,不要因為車輛行駛在路上而讓其隨風飄起晃動,一旦造成其他用路人受傷甚至死亡,勢必要負起民刑事及行政等相關法律任。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