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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會:申請總統赦免准駁前 應暫緩執行死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十二月十日是國際人權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首度發布「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就死刑議題,認為在全面停止執行死刑或廢死前,法務部應妥善處理執行死刑的各種問題;若申請總統赦免,尚未作成准駁前,就應暫緩執行死刑。
 人權委員會報告指出,民國一0六年一月我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審查意見與建議,針對死刑議題,提到「儘管國際法越來越肯認死刑違反人格尊嚴權,近年來死刑執行的數據卻仍大致相同,且政府持續藉由據稱顯示大多數民眾仍支持死刑的民意調查,正當化其保留死刑的態度」。
 報告表示,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與蔡英文總統帶頭提升公眾對於反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的認識,並非僅一味在意民意。審查委員會也強烈建議政府採取果斷的措施,即刻暫時停止執行死刑,並以在不久的將來全面廢除死刑為目標。
 報告也說,監察院曾立案調查死刑相關事項並促請機關檢討,包括,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十六號一般性意見,嚴重社會心理或智能障礙,難以平等自我辯護或難以理解判決理由、人權曾受嚴重受侵害之人,不得處以死刑。
 法務部應於執行前,個別對死刑定讞受刑人進行身心狀況評估,以妥慎執行。
 報告說,在全面停止執行死刑或廢除死刑前,法務部歷來新聞稿均表示,死刑是為彰顯正義兼顧人權,但執行作業呈現諸多問題,如受刑人過晚知悉不及尋求救濟、監所人員與法警各自權責及法規不周等。
 人權報告認為,為了真正落實人道精神、健全法制,法務部應就執行作業相關問題,通盤檢討。
 在死刑犯尋求赦免或減刑的額外權利部分,報告表示,憲法規定赦免為總統職權,為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若申請赦免中,總統尚未作成准駁;或申請人不服否准赦免的救濟程序終結前,均應暫緩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