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區曾先生問:我長期旅居國外,近期回台,發現鄰居在其自有土地搭建招牌,但因該招牌過大,致部分已越界占用到我的土地。我善意知會鄰居商議如何解決,對方卻告知僅係招牌凸出,並無實際使用我的土地,而拒絕做任何處理。請問我可以向該鄰居要求給付使用土地的租金嗎?
答:按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民法第七七三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可知,土地所有權縱的範圍,原則上不限於地表,並及於土地之上下。依讀者曾先生來信所述,若曾先生鄰居搭建招牌,未經同意或授權,卻越界至曾先生所有之土地,雖該招牌僅屬空中占用,而未實際使用曾先生所有土地之地表,惟土地所有權及於土地之上下,則曾先生的鄰居招牌當亦屬占有使用曾先生所有之土地。
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觀民法第一七九條前段規定自明。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曾先生之鄰人搭建招牌,該招牌卻無權越界至曾先生所有土地,顯見該鄰人受有使用曾先生所有土地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從而,曾先生自有權利向該鄰人請求支付使用土地之租金損害。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