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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前女友出氣性虐男子 判8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中市某釣蝦場的陳姓負責人,因不滿前女友疑遭其新男友於發生性關係後冷落,三年前找人痛毆對方,還對他百般性凌虐,逼他簽下三百萬本票才放人。
一審、二審均依凌虐強制性交等罪將陳男判刑八年,最高法院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曾與釣蝦場門口的檳榔攤女子交往,分手後兩人還是朋友。民國一0七年六月間,女子向他哭訴,指新男友對她始亂終棄,發生關係後就不理人,還刪她臉書好友。
陳男決定為她出氣,同月二十一日約被害人至釣蝦場,夥同友人圍毆他,喝令他脫光衣物下跪,持空氣槍射擊他的下體,要他用牙刷自刷下體,用辣椒水淋下體,強迫他吃糞便等。
陳男等人性凌虐被害人長達八小時,眾人則在一旁觀看、拍照、戲謔嘻笑,再逼他簽下三百萬本票。
一、二審法院都認定陳男涉犯凌虐強制性交罪,均判刑八年,最高院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