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攔停開罰單 程序違法

警以未打方向燈為由攔檢酒測舉發 女提行政訴訟 北院判撤罰單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一名女子去年遭攔檢疑酒駕,挨罰新台幣三萬元並吊銷駕照二年。女子認為員警攔停違法,提起行政訴訟。北院認定舉發的員警無合理懷疑隨機攔停,程序違法,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女子去年開車從停車場開到北市松智路與松廉路口前,遭員警以未打方向燈為由攔停稽查。員警認為車上酒味重,對女子實施酒測,測定值為零點二一MG∕L,舉發女子酒駕。

舉發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鍰三萬元,吊扣駕駛執照廿四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女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女子主張,她開車從停車場出來時,已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員警無合理懷疑即隨機攔停,況且員警當時在松廉路口徘徊,單純為取締車輛,無差別攔停,已經違法。

北院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合法實施酒測區分為「攔停」及「實施酒測」二階段,「攔停」又可區分為「行經酒測站之集體攔停」及「隨機攔停」,其中,「隨機攔停」必須「合理懷疑」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才能攔停。

法官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後,發現女子開車離開停車場時有打方向燈,也沒有蛇行、車速異常等駕駛行為,而讓人合理懷疑其易生危害,員警在無任何合理懷疑及具體危險情況下攔停女子,實施酒測,舉發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北院認為,員警的攔停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立法者所定的正當行政程序,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員警舉發的基礎做出裁決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