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新增租稅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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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三十日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升併購效率兼顧股東權益。修法重點包含增加併購資訊透明度、增列投票反對的異議股東股份亦有收買請求權,且提供新創公司個人股東股利所得緩課稅。

經濟部昨日提報企業併購法修正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法主要為保障股東權益,增加併購的彈性與效率,同時為促進友善併購新創公司環境,增訂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其股利所得可選擇全數延緩課徵。

為加速成熟企業併購,提升產業競爭力,經濟部參考國外立法放寬相關規定,將適用條件改為「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即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無需再經過股東會。

修法草案也新增二項租稅誘因,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另外,為讓併購方更容易估計租稅成本,修法草案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的類型,擴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等各種特許權,且放寬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十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

經濟部次長陳正祺表示,新創企業的商業模式希望併購後可獲利了結,但很多新創企業股東財務並不充裕,若併購後資金馬上要繳稅,將造成併購上的困難;因此這次修法參考國外做法與新創社團請求,提供緩課所得稅,包含前二年免課稅、後三年平均課稅,被併購後不用有立即繳稅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