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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死可判死?司院:不宜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近期發生重大酒駕撞人致死事件,有立委提案修法將酒駕致人於死可以判處死刑。司法院六日表示不宜,認為單純酒駕致死的行為,主觀犯意與殺人罪不同,若納入死刑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虞,恐將造成刑法輕重失衡。
日前高雄發生一家四口遭酒駕衝撞,造成一死三重傷意外,嚴懲酒駕肇事聲浪再起。有立委提案修法,盼將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從現行規定的三年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納入死刑、無期徒刑,以重刑遏止酒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關於提高酒駕刑罰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周占春報告指出,根據統計,民國一0六至一一0年間,酒駕被告人數逐年下降、量處刑度上升,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的人數也逐年下降。司法院尊重行政部門與立法院決定;但若要加重酒駕刑度,應注意法的衡平性等。
司法院報告指出,酒駕致死罪責不宜納入死刑。酒駕致死罪本質上,屬於酒駕犯罪與過失致死罪的結合,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但主觀上並無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與殺人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純屬故意的犯罪情形不同。
司法院表示,刑法中有關故意犯罪致死的犯罪態樣,包括強制性交猥褻致死罪、傷害致死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強盜致死罪等,法定刑最多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無死刑。
酒駕致死罪也屬故意犯罪致死,與上述罪的犯罪態樣類似。如果那些罪的法定刑均無死刑,僅就酒駕致死的法定刑納入死刑,在整體刑法體系中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
司法院指出,其他故意違規而過失致死,如超速、逼車、闖紅燈、無照駕車、不讓行人通行等,均僅犯刑法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最高五年,最多加重二分之一。現行酒駕致死法定刑三至十年,相較已明顯較重;若再加重其刑,甚至納入死刑或無期徒刑,恐有違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