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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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區薛先生問:我爸爸生前寫了遺囑,內容中將所有不動產都留給兒子,女兒只能分現金,他日前過世,後事所需花費也都是我和兄弟負責開銷。但現在姊妹們表示不同意按照遺囑分配遺產,主張她們也要分土地,請問律師這樣合理嗎?

答: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一一八七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二二三條、第一二二四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由上述規定可知,特留分為民法規定予繼承人之最低保障,以衡平被繼承人處分私有財產之自由權與繼承人之繼承利益,故被繼承人縱書立遺囑預先決定其身後遺產之分配,如其分配有違上開民法特留分規定,雖遺囑不會因而無效,惟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二二五條、第一一四六條第二項等規定,於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自繼承開始起十年內,向其他繼承人主張扣減權即按其特留分比例回復權利。而上開特留分係以應繼財產之「總體價值」為計算之基準,如繼承人依遺囑所得之遺產價值不足民法第一二二三條之應繼分比例,始有特留分被侵害之情,非以繼承人是否就各別遺產均受分配定之。

讀者薛先生並未明確敘明繼承人之人數、被繼承人遺產總價值及各繼承人所得遺產價值等訊息,律師無從逕予判斷本件遺囑是否有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情。惟如有違反,繼承人又無法達成協議,讀者之姊妹即得請求塗銷已按遺囑辦理之不動產繼承登記、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並於遺產分割訴訟請求給付特留分,再由法院評估繼承人於訴訟中提出之分割方案,為適法之裁判。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