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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將為翁啟惠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未揭露子女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遭記申誡確定。監察院十一日指出,經查案監委提出再審調查報告,認定翁啟惠僅為技轉案的技術創作人,未執行任何科技移轉業務,自然沒有利益衝突,無財產申報不實的問題,監院將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翁啟惠昨日聲明表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已嚴重傷害名譽。此次監察院願意依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事實,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

翁啟惠因涉入浩鼎案,監察院認定他未誠實申報財產,民國一0六年通過彈劾、移送懲戒,公懲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將翁啟惠處分申誡。懲戒法院審理申誡的再審案,則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判決駁回再審。刑事上,翁啟惠於一0八年獲判無罪確定。

翁啟惠仍不服遭申誡,向監察院陳情,盼撤除申誡處分,還其名譽。

監委王幼玲、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昨日召開記者會,指依三月修正的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決議推派浦、趙、高調查本案。

浦忠成指出,原確定判決認為,翁啟惠既是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專屬授權案的創作人,除應揭露其以友人鄭秀珍名義持有的浩鼎股票外,並應揭露當時已成年子女所有的浩鼎股票,未揭露就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浦忠成說,中研院是獨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應受憲法保障學術自由;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涉及高度專業與高度科技性,依中研院智財技轉處前處長楊富量說明及中研院相關函文,如創作人「無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沒有負擔揭露義務問題。

浦表示,翁啟惠既然只是技轉案的技術「創作人」,沒有執行任何科技移轉業務,自然不會有利益衝突,且當時翁啟惠已成年子女持有的浩鼎股票,並非來自浩鼎公司,也與技轉授權無關,更非因技轉而取得的利益。

浦指出,監察院是財產申報主管機關,對於翁啟惠有無財產申報不實部分,已查明相關事證,並依訴願決定撤銷「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的罰鍰處分確定,且經調查發現有足認應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及新事實,監察院將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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