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艦長色行判退伍 提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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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校輔導長遊說女軍官不究責被懲處 北高行認海軍司令部處分無違誤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海軍巡防艦「鳳陽艦」三年前爆發呂姓艦長企圖性侵女軍官,事後傳出陳姓中校輔導長遊說女軍官不究責,而被記二大過並核定退伍。陳員不服,認為懲處過重,提訟請求撤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海軍司令部處分無違誤,判決陳員敗訴。

呂姓艦長與女軍官等官兵,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晚間在餐廳飲酒餐敘。呂員被控帶女軍官到飯店內,意圖性侵,女軍官趁隙躲到房內廁所打電話向陳姓輔導長求救。

陳員趕赴飯店,請飯店打電話給呂員後下樓,陳、呂隨即離開現場到其他地點喝茶,但陳員當下未就呂員在飯店的行為進行處置。次日,呂員又被控在船艦上的電工間撫摸女軍官的頭、肩等處。

同年月廿四日,女軍官認為陳員未積極處理,偏袒呂姓艦長,致電陳員質問「誰可以保護我?」十分鐘後,呂員致電女軍官道歉並請求原諒,允給十九萬元,希望平息此事。

海軍司令部認定陳姓輔導長已涉及陸海空軍懲罰法中「怠忽職責」行為,予以記二大過處分,核定不適服現役,命他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退伍。

陳員不服,主張雄風飛彈誤射事件中,副艦長因未督導各項作業安全也被認定「怠忽職責」,海軍司令部僅記二小過,本案卻對他記二大過並勒令退伍,有違比例原則,提訟請求撤罰。

海軍司令部答辯指出,陳員身為輔導長,得知違反性別分際事件後,竟未協助女軍官提起訴訟,也未向上級反映,還遊說勸阻女軍官放棄究責,違失行為不適軍職,處分無違誤。

行政法院認為,陳員積極勸阻女軍官不要依法定程序申訴,確有怠忽職責情形,且陳員過去年曾出現兩次類似違失遭懲處,軍方對其記二大過並核定退伍並無違誤,判決陳員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