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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修正上路 移工失聯遞補 雇主不用癡癡等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十二日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三個月,家庭看護移工則縮短為一個月,且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原雇主可於一月後申請遞補。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於五月十日公布,十二日生效。自即日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三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一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勞動部指出,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一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並提醒符合申請資格的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可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表示,十二日起往前回溯,移工已失聯滿三月的產業雇主,及移工已失聯滿一個月的家庭看護工雇主,即起可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共約有三千名雇主立即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