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泰國籍一名移工在台已逃離雇者十三年,和同居女友一起在台中和平山區果園工作,他僅因酒後被女友吵醒就暴怒拿鐵管狠狠打死對方,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法院一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他十年,二審以他酒醉辨識行為能力降低、符合自首,減刑後撤銷改判八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泰國籍移工九十七年五月來台工作,同年九月就逃逸成失聯移工,一0六年再認識已來台工作的同鄉移工女友,並一同受僱黃姓男子位於台中市和平區的果園,也一起住在果園工寮,一一0年八月九日外出喝酒回家和女友起口角、肢體衝突,一時憤怒竟拿鐵管猛力朝女友左側頭部、左側腋下痛毆,女友被打到重傷當場倒臥血泊,移工見狀驚醒趕緊聯絡雇者幫忙叫救護車送醫。
這名移工也向到場警方坦承下手,經酒測值達每公升一點三九毫克,但女友經急救仍死亡,台中地檢署當時依殺人罪嫌起訴,經台中地院一審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酌精神鑑定,發現他當時的精神狀態,受到高劑量酒精影響,導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到顯著減低的程度,但未達完全喪失的程度。
二審認為,男移工長期喝酒甚至達成癮程度,無證據顯示他可預見自己酒後可能傷人,仍故意要喝酒,依刑法第十九條減刑,另審酌他犯後自首,再予以減刑。
二審考量,該移工是失聯移工在國內沒有合法居留權,但過去無犯罪紀錄,經鑑定其整體認知功能落在中下智能範圍,打死女友害其親人蒙受創傷,損害巨大,犯後也沒有和對方家屬和解,撤銷改家暴傷害致死罪判他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