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十年前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九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與台電的購售電費率,遭裁罰六十億餘元確定,其中八家電廠不服提出釋憲,最終憲法法庭對八家電廠聲請均裁定不受理。
經濟部為解決台電缺電限電問題,自民國八十四年間起分批開放九家民營電廠,並與台電分別簽訂購售電合約,九家則是包括了麥寮汽電、和平、長生、新桃、嘉惠、森霸、星能、國光、星元電力等。
九家電廠所生產電力僅能售給台電,電力售價也依合約所訂定的購售電費率計價。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間,煤、氣等國際燃料價格上揚,九家電廠要求台電提高燃料成本費率,台電則希望降低資本費率。雙方於九十六年九月間就合約中燃料成本按即時反映調整達成協議。後來台電要求電廠調降資本費率,並與業者召開過十九次會議卻協商不成。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了解發現,九家業者從九十七年八月到一0一年十月間,先後開會二十餘次,共謀拒絕台電的要求,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已足以影響國內發電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於是裁罰九家業者共計六十三點二億元。
九家業者不服裁罰提起訴願,公平會酌減罰緩為六十億餘元,業者仍不服遂起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於去年五月至八月間,先後裁定九家業者敗訴確定。
其中八家業者最後提出釋憲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後,則是以聲請人只是爭執認事用法,未具體敘明判決法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具體理由,或爭執確定判決認事用法,難認具有憲法重要性,也不符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最終全部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