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軍團排長嗆輔導長被記過致退伍 索賠340萬被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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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陸軍十軍團封姓排長莒光日點名未到,被林姓女輔導長要求寫自白書,他卻寫下「要是持續針對我,我也不會跟你客氣」、「沒什麼好改進的」等文字,被記過二次且退伍,另因帶檳榔進入營區,沒有帶衛兵上哨而記申誡,他對輔導長求償三百四十萬元;法院認為,排長確實不檢,難認輔導長有侵權,判處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封姓中尉案發時是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的中尉排長,林姓女子是輔導長,封男指控,他因擔任打飯班可補休,於一一0年十一月五日莒光課點名未到,林女卻要求他寫調查報告書(自白書),他因此寫下,「要是持續針對我,我也不會跟你客氣,你要是不相信你可以試試看』、『我的管制作法拿出來的話,你走到哪都沒人要你』」等語,意思是他點名未到遭林女刁難,將來不會對林女保持客氣態度等,並無恐嚇之心,林女卻認為是恐嚇,指揮部以行為不檢對他記過二次,導致他不符參加國軍志願入營服役甄選的資格,無法繼續擔任軍職,以薪水五萬五千零三十元,以在營服務一期五年計算,他損失三百三十萬元。

另外,他主張,上述文字經台中地檢署偵查不起訴,他攜帶檳榔,未在部隊食用檳榔,並未違規,林女仍向上級報告,另因腿部不適而無法帶軍械室衛哨上哨,林女又舉發他,導致他被記申誡二次,林女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合計求償三百四十萬元。

輔導長抗辯稱,排長在報告中寫的文句,經指揮部調查認定違反國軍風紀規定「行為不檢」,經排長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審議、提行政訴訟都被駁回,可見他確實不檢,另有關對方帶檳榔、站哨問題,也都是違反軍紀,向上級報告並非侵權。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封男應於莒光日報告書上,詳實說明莒光日點名未到之始末,竟捨此不為,反而寫了上述文句,客觀上已逾越長官部屬應有的分際及禮節,嚴重破壞軍隊紀律,自屬「言行不檢」,至於檳榔與上哨等,法官認為,這是林女履行部隊職務之行為,且林女呈報的事實亦與封男所寫報告書相符,判決封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