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原則,酌修跨境電子勞務文字定義,以落實課稅明確性原則,確保稅源、維護租稅公平。
鑑於民眾向外國業者網路購買勞務情形頻繁,但現行跨境電子勞務定義等相關規範仍有明確界定的空間,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二十五人提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原則修定。
三讀通過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修正,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 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另外,修正理由同第二條之一,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第六條修正條文也酌修文字,將第四款內容,明定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賴士葆指出,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避免擴張法條文義及立法理由之嫌等考量,修正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規定,較為穩妥適當。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五月初審此案時,財政部長莊翠雲列席,對於立委提案修正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相關文字,建議酌修條文及立法說明,以更明確;審查會通過版本及二十一日院會三讀內容,均採立委提案意旨與財政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