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郭先生問:隔壁鄰居小李的小孩在退伍後就離開台南到台北工作,最近聽到小李的小孩因未收到後備指揮部所發應於指定日期前往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遭地檢署通知開庭,這樣真的會有刑事責任嗎?
答:小李的小孩可能會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召集處理,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刑事責任,理由在於役齡男子於服役退伍後的一定時間內都有可能隨時被召集之可能。
依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一、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二、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而後備軍人未居住在戶籍地時,應將聯絡方法告知戶長或已成年具有行為能力之人,以方便轉告知通報教育召集而按時報到,這些在法律上都會被認為服過兵役之人應該普遍都知道的事實,所以實務上很難直接說不知道有這些規定而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實務上,很多被告會辯稱因工作關係居住在外縣市,且住處是向房東承租,房東不願意讓其戶籍遷入該地址;或辯稱憲法上居住遷徙自由認為不能只因被告未將戶籍遷入實際的居住地,便認有避免召集處理之主觀意圖等等。案件偵審時都會去審核被告往來信件是否真無人代為收受,若無親友可以代為收受召集令,亦未委託他人代為收受信件,被告在可能知道將來有兵役召集後,仍故意遲遲不申報現在住居所,或曾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而被移送法辦甚至被法院判刑確定,都可能認為被告確實有為避免召集而故意不依規定申報住居所。
所以奉勸後備軍人有住居所更動時,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否則仍可能會被追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刑事責任。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