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安定區一家中藥房被查獲未申請查驗登記,擅自製造藥品,違反藥事法裁罰十萬元。鄭姓藥商不服裁罰,向法院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原處分所認定鄭被查扣的所有品項全部涉違反藥事法規定,證據並不完全,依裁罰標準應罰鄭三萬元才正確,因此,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衛生局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派員至安定區一間中藥房稽查,發現玻璃架上放置永安顧肝丸、龍膽瀉肝丸、加味四物丸等九項藥品,稽查人員認鄭姓藥商雖有販賣許可執照,卻未申請查驗登記,擅自製造藥品,違反藥事法裁罰。
鄭姓藥商打行政訴訟指稱,被查獲藥品均為王姓男子等六名顧客依自身需求向他訂購,顧客下訂後再行調配製作,檢方認他並無違反規定將藥品預先製成商品化行為,也非為量產而製造、輸入藥品,作出不起訴處分。鄭說,個別顧客前來下訂中藥藥品,均記錄在白板上,藥品製作完成後即擦除,王等證人已證述並未填寫訂購單,但確有訂購事實,衛生局未再採證或詢問證人,即對他裁處,顯有未盡調查之責。
台南地院認為,除黃連解毒丸三瓶為鄭自用外,依鄭訴願書及證人所證,尚有天王補心丹二瓶並無人可證明有預先訂購,其餘均有顧客訂購或自用,依衛生局裁罰標準,應處鄭三萬元才正確,不能罰到十萬,原處分顯不符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