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一日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自今年十月一日開始,高中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且採無條件進位;三讀修正條文並明定學生權益受損時的再申訴機制。
根據民眾黨團以及民進黨立委范雲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高中校務會議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包括校園規畫、學生事務等,但在現行條文中,雖規定校務會議需有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但未明訂比例,實務上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常僅有一至三位、比例極低,學生發聲困難,校內民主難以真正落實。
因此,三讀修正第二十五條,保障學生代表人數,明定高中校務會議中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且採無條件進位;此外,校務會議中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三讀修正規定,自十月一日施行。
三讀條文並明定高中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應包含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以及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至少一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等專家人數應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讀條文也規定,學生提起訴願者,受理機關應於十日內,將事件移送到應受理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是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自治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