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廖姓法警認為加班費只計入「值庭期間」、「解送人犯」,害他少領加班費,提訟請求北檢給付加班費與執勤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北檢應作成處分核發廖員一千三百一十四元的加班費,另給予四小時的補休。
判決指出,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廖員向北檢請求就該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至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共十五小時執勤時間,核給六小時加班費一千三百一十四元及九小時值勤費六百三十元,總計一千九百四十四元。
由於北檢超過兩個月的時間未決定准駁,廖員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廖員主張,當天經北檢長官指派,於上班時間外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等本職業務,北檢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補償。
北檢指出,只有「值庭期間」、「解送人犯」屬加班,值庭期間才算加班時數,未滿一小時也不得計入,其餘在機關內接受隨時指派、處理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均不算,總計廖員加班三小時,其餘十二小時僅能核給每小時七十元值勤費。
行政法院依照法警執勤實施原則認定,廖員十五小時值勤時間,其中六小時可請領加班費共一千三百一十四元,另九小時應核給補休四小時,判決北檢應重新作成處分核給加班費及補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