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婦人到一處土地公廟,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曾姓女子所有、擺放在供桌的水梨二顆及餅乾二包(價值共一百五十元)。彰化地院審結,依竊盜罪將她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等於要罰五萬五千元。
判決書指出,陳婦去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四點多,騎腳踏車至一間土地公廟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曾女所有、擺放在供品桌之水梨二顆及餅乾二包(價值共一百五十元),得手後,藏放在腳踏車內,隨即離開現場。
陳婦否認犯行,辯稱一般人都會拿走,很多都是放在那邊放很久放到爛掉,很多人都是吃平安的…很多人將貢品放在那邊很久,都不去拿,之後還亂告…我覺得奇怪,如果不願意給人家拿,應該要在旁邊顧著等語。
法院認為被害人當日下午二點許擺好供品,預計下午五點下班再取回時才發現供品不見,並向廟方反應,顯然沒有供廟方發放結緣之意。而且如果廟方備有結緣食品供信眾拿取吃平安,通常也會有適當區隔,免生混淆。然而,依廟內監視器畫面,被告於當日下午三點五十分許抵達,坐在椅子等待片刻,沒有先詢問廟方人員,有無結緣品、何處有結緣品,就直接從供桌上拿走供品離去,迥異常情,顯然是伺機順手行竊,所辯不足憑採。
法官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公然在神像前竊取他人財物,顯然不把別人的財產權放在眼裡,而且未坦承犯行,猶有粉飾,不見悔意,態度欠佳及考量被害人無欲追究等情,量處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