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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黨產條例是否違憲,憲法法庭須公正審理

司法院憲法法庭日前進行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主因為黨產條例許多條文恐牴觸憲法。(中央社)
 司法院憲法法庭日前進行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聲請人之一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在書面理由中強調,由黨產會經由聽證程序,做成認定屬於不當黨產的處分,並命令移轉政黨及附隨組織財產,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這些論點雖然都依法有據,合情合理,但衡酌憲法法庭結構與以往經驗,未來釋憲結果令人擔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一0八年三月四日裁定,對於黨產會一0七年二月一日認定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一案,在客觀上確信有違憲之具體理由,因此聲請釋憲,在釋憲案做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合議庭當時認為,黨產條例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憲法保留原則,侵犯基本權、財產權、司法權,並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等,確信黨產條例多項條文違憲。這次的言詞辯論庭,合議庭沒有派人出席,只提出書面,理由與上次裁決大致相同。
 簡單的說,黨產條例之所以遭到非議,主要就是因為其中許多條文恐牴觸憲法。例如:黨產條例規定所適用的政黨,實質上完全針對中國國民黨,也就是以個別性法律剝奪特定人民或團體的財產權;並授權黨管會行使司法權力,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憲法規定財產權保障及基本權利限制條款相互牴觸。其次,黨產條例規定不適用任何時效制度,除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外,也全然違反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安定性」原則,並悖離憲法過度侵害禁止原則。
 再者,黨產條例將舉證責任轉換,將國民黨及附隨組織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合法取得與不當取得之財產,全都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又限縮善意第三人範圍,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並規定將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者,即受禁止處分之效力規制,違反法官保留原則,更實質侵害司法權核心領域,顯然不符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
 同時,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行使行政調查之手段,並對違反調查協力義務者得命罰鍰處分,其規範內容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有所牴觸。而且,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限制,其成員任免均在行政權控制之下,不受國會監督,悖離憲法增修條款規定及憲法民主國原則。
 此外,黨產條例以立法權授權行政部門設置黨產會,排除包含憲法及各個普通法適用,採用推定方式,逕為政黨財產的各項處分行為,顯然不符憲法民主國及法治國的原則。
 無奈的是,一0六年監察院針對此案做成調查報告後,提出釋憲聲請,卻被大法官做出「不受理」的決議,其理由除了本案並未符合大法官審理法的要求外,竟然是「憲法沒有給予監察院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以及「沒有形成對監察院聲請案都要受理的憲政慣例」。問題是,監察院並沒有要求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而是要求大法官解釋;何況歷年大法官解釋,其中就不乏是由監察院提出聲請釋憲。
 更令人擔心的是,從去年十月起,蔡英文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就有十一人,占絕對多數,超過三分之二的違憲解釋門檻,可以全權主導釋憲方向。在這樣的狀況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提出的釋憲聲請,能否公平公正審理?外界當然不免疑慮,擔心縱使黨產條例涉及違憲之處甚多,憲法法庭也可能做出不違憲或是一些無足輕重的部分違憲的解釋。這是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的最終判決,外界卻普遍沒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