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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過失車禍肇事後任意離開現場 恐涉犯肇事逃逸罪

 東區陳先生問:我最近常在電視上看到有人發生車禍逃離現場 ,被熱心民眾或員警追捕的畫面。聽說這樣是犯了肇事逃逸罪,會被判很重的刑,是這樣嗎?還有怎麼樣算是肇事?駕駛人沒有過失也不能離開現場嗎?路上輕輕擦一下,都沒事,也要留下來不能走嗎?

 答: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國人交通的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別於刑法增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處罰規定。當事人肇事後如果發生傷亡結果,卻沒有停留在現場施以必要的救護或報警處理,可能涉犯刑法肇事逃逸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沒有易科罰金的可能,刑度非常重。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如果因駕駛人之過失行為,所導致的肇事行為,有肇事逃逸罪的適用。但如果駕駛人沒有過失或車禍的發生有不可抗力的力量介入,或是單純為被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或有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的介入,所致的事故就沒有肇事逃逸罪的適用了。
 如果在道路上發生擦撞等輕微的車禍,筆者還是勸駕駛人最好停,車下來處理或雙方談一下,然後錄音或錄影存證。因為我們有沒有駕駛過失有時不是那麼好判斷,對方是否受傷有時也不是單純從外觀上可以知道,說不定事後也有製造假傷害的可能,為避免日後的麻煩,最好還是當場停車處理一下比較好。
 由於肇事逃逸罪法定刑實在太重了,上揭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刑法的肇事逃逸罪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立法機關應修法變更,但在法律修改之前,實務上承審法官多認為,每一件案件當事人離開現場的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相同,對於當事人危害的程度也有異,如不論情節均科處法定最低本刑一年的有期徒刑,實在過重,因此法官常參考被害人受傷的程度,雙方違規的情節,是否積極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及是否已經賠償對方的損害,是否已取得被害人的原諒等情形,依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酌量減輕刑度,以免造成過苛的情況。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