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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陳同佳來台是法律案件還是政治事件?
二0一八年二月在台灣殺害港人女友潘曉穎的港人陳同佳,近日再度表示有意來台投案,但行政院長蘇貞昌的回應是「我們不會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此一說法為陳同佳能否來台投下變數,甚至被解讀為蔡政府不讓陳同佳來台。去年十月,陳同佳即有意來台,但在台港政府政治算計之下未能成行;此次倘若台港政府仍以政治掛帥,此一殺人案的司法正義仍恐難伸張。
陳同佳在台犯下殺人案後潛逃回港,進而引爆反「送中條例」(或稱「逃犯條例」)抗爭、北京當局違背「一國兩制」承諾等爭議。此案本就涉及司法與政治兩個面向,而且政治、法律兩個面向又相互牽動。
首先,就法律面而言,雖然凶嫌陳同佳、被害人潘曉穎都是香港居民,但案發地點是在台灣,依據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因此我國的確擁有該案的司法管轄權。這也是案發後士林地檢署進行偵辦、對陳同佳發布通緝的原因。
而根據香港司法制度,陳同佳潛逃回港之後,香港司法機關調查陳同佳涉及洗錢等罪,而這些犯行發生於香港,因此判處陳同佳二十九個月徒刑;但由於陳同佳殺害潘曉穎的案發地點是在台灣,香港控方曾在法院追加陳同佳殺人罪,但遭法院拒絕,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甚至對陳同佳承認在台殺人、但不能在香港控以謀殺或誤殺表示沮喪和不公。
去年十月台港政府正為陳同佳能否來台過招方酣之際,蔡總統曾說台灣跟香港都有管轄權。如果從台港兩地的法律制度來看,蔡總統的說法並沒有錯,只是過於含糊籠統;較為周延的說法是,香港對陳同佳在香港所犯的洗錢等案擁有管轄權,但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台灣對於陳同佳在台所犯的殺人案擁有管轄權。
至於我國政府能否發給遭通緝的陳同佳入境許可,或是蘇揆所說「我們不會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的問題,去年移民署曾禁止陳同佳入境,但在香港政府質疑「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之後,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即回應指「陳同佳與其預定陪同人員註記禁止網簽,必須臨櫃申請」,也已幫陳同佳的入境問題解了套。
質言之,如果單從法律面來看,香港民主派議員曾建議修法,賦予香港法院「域外刑事審判權」,或是修法讓港府可將陳同佳遣送台灣,倘若港府願意接受這些建議,陳同佳案即可迎刃可解。但在港府未接受這些建議的情況下,我國政府仍應執行管轄權。
再從政治面來看,港府在此案的處理過程中,的確必須為引爆「反送中」、「一國兩制」遭到破壞負起政治責任。另一方面,台港無法順利為此案進行司法互助,甚至互踢皮球,究竟是北京當局阻撓?抑或港府揣摩上意而為?抑或綠營認為台灣會因為一個陳同佳來台就陷入「一中框架」?這些問題勢必還得再過招個許多回合,而且過招下去也恐怕無解。
陳同佳殺人案已陷入難解的政治、司法連環套,但二0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法務部針對此案發布的新聞稿指出,「期能早日查明案情,使被告接受應有制裁,以實現司法正義」,這段話卻還有多少人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