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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略定位未侵權 M化車具蒐證力 4嫌改判有罪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警方六年前利用「M化車」可定位手機位置功能,破獲一起詐騙集團,但桃園地院指「M化車」沒有法源依據,不得當作蒐集犯罪證據的工具,去年判決四名犯嫌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M化車」只能概略定位,未過度侵害人民隱私,基於犯罪偵查的公共利益,應具證據能力,改判四人有罪。
民國一0四年間,許多民眾接到「你的小孩涉入毒品交易糾紛,遭綁架,須交付現金才能獲釋」電話,三人落入陷阱,分別交付一百八十萬元、五十五萬及十三萬元,直到聯繫到小孩才知受騙。
警方調查時先過濾詐騙集團使用的人頭門號,得知訊號均從桃園發出,接著出動「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根據強度判斷詐團所在位置,最後鎖定一處民宅機房,經長期監控破獲,檢方並將四人起訴。
一審認為,「M化車」可定位手機位置,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在法律未授權可用在犯罪偵查前,所取得的資料均不具證據能力;且該機房出入份子眾多,難認四嫌就是詐團成員,去年五月判四人無罪。
高院認為,「M化車」只能透過攔截手機訊號強度進而判斷發話位置,無法精準定位,也無從得知通話內容,侵害隱私程度不高,檢警基於犯罪偵查的公益目的使用「M化車」,符合比例原則及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