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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兩罰單 恐違反一事不二罰


 記者翁聖權/特稿
 老婦謝林淑貞下田工作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被檢舉,同樣的時間地點被開了兩張罰單共三項違規事實,白河警分局答覆由於違規項目不同,因此沒有重複舉發問題;但依行政法「一行為不二罰」與「比例原則」,恐怕仍有爭議,必須由法官來判斷,不是警方說了就算數。
 所謂「一行為不二罰」,是指同一行為人所做同一違規行為,原則上不會受到兩次上的處罰,但另外有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處罰者,仍得併為裁處。例如:汽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行駛公共道路,同時涉及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屬同一行為人所做同一違規行為,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即不重複裁處)。
 我國行政罰法制定實施後,有明文規定一行為不二罰之概念,以避免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包括維持「比例原則」、「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均強調當個人違法行為已受到國家之處罰,達到處罰之目的,若再施以其他的處罰,將超過達到處罰目的之必要程度。且一行為受到國家多次處罰,在手段與目的間亦不成比例。
 警方受理輕微交通違規檢舉照片時,應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比例原則」來裁罰,才不會讓民眾覺得不服氣,也才能維持「人民保母」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