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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子女擅領遺產付喪葬費 法院有新看法
東區吳小姐問:父親去年六月因病過世,雖然遺產不多,可是在農會、郵局裡有一些存款,因父親臨終前是由我照顧,他將存摺、印鑑章與提款卡交給我保管,以便有需要支付一些醫藥費用時,由我從帳戶內領出來用。想不到父親去世後,兄弟姐妹之間對於繼承問題出現爭議,以致於在辦理後事時,兄弟姐妹對於喪葬費由誰支付爭論不休,甚至有人主張繼承完成前,不得動用遺產支付喪葬費。我不忍心父親喪禮因而草率從事,所以自作主張,到農會、郵局以父親名義提款,並將提出款項全數用於支付喪葬費。兄弟姐妹事後竟告我涉嫌偽造文書,我該怎麼辦?
答:吳小姐遇到的問題,在司法實務上並非罕見,而且在這種案件當中,兄弟姐妹之間的爭執程度可能相當激烈,因此對於司法實務工作者而言,無論最後適用法律的結論如何,辦理此類案件的過程有時會是一種挑戰。近來最高法院特別針對此類案件,以判決指出辦案時應有的思考方向,值得與各位分享。
最高法院首先指出,本人死亡時,倘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其行為自有足生損害其餘繼承人之虞,客觀上固與刑法第二一六條、第二一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形式該當。也就是說,就吳小姐所提問的問題而言,提款時製作提款憑款的行為,客觀上是屬於偽造文書罪的相關規定所禁止的行為。
然而,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倘不論任何狀況,均要求全體繼承人必須先辦妥繼承事宜後始能動用遺產處理父母喪葬後事,非但緩不濟急,且對於孝順卻原本資力不佳之子女,在悲傷之餘,又需為籌措喪葬費,殫精竭慮,無異雪上加霜,絕非任何立法之本意。」因此最高法院指出,此時應考量行為人面臨的具體狀況及相關民法規定,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之故意及罪責,方能兼顧情、理、法之傳統美德。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