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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社維法散布謠言行為之處罰
新營區王小姐問:我現在是某社區的里長,最近在滑手機時,偶爾會看到一些爆料社團裡面,有些關於社區現況的訊息。某日我看到一則訊息跟我所居住的社區有關,但明顯屬於不實訊息,而且其內容將使社區居民對共同生活產生疑慮。後來得知訊息發布者也是我們社區的民眾,想請教對於散布不實訊息之人,有無相關的法律責任?
答:散布謠言的處罰規定,主要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屬於以行政罰限制人民散布謠言,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共秩序,並且防止混亂或犯罪。
依據社維法第七條規定,違反該法的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處罰,可知社維法處罰的對象兼及故意犯與過失犯。而其立法目的,既為「確保公共秩序,並防止混亂或犯罪」,依據相關實務見解,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的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且該散布謠言的內容足以使聽聞的一般社會大眾混亂或犯罪,並因而影響公共秩序安寧的情形時,即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論處。
即便行為人預見其散布的虛假訊息,閱聽者皆得識破其虛偽,並確信其不足以影響公共秩序的安寧(如以嘲諷方式虛捏不實的訊息),但事實上確足以使聽聞的一般社會大眾產生混亂時,亦應認為有過失,仍應依本條款論處裁罰。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