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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謊報炸彈或爆裂物會涉刑責
柳營區劉小姐問:新聞媒體曾報導有人因不滿社會現狀,會打電話到警察局或在臉書社群軟體謊稱總統府前有放炸彈,或稱已經在高鐵上或捷運車廂內放置炸彈或爆裂物,經通報警察到現場處理都未發現有被放置爆裂物。請問謊報之人會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答:首先,本件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五一條恐嚇公眾罪,因為報案稱有放置炸彈或爆裂物等內容就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告訴社會大眾,這條與第一○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相同點是都出口說了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情;不同點在於對象是特定之一人或數人是屬於第一○五條範疇,而若其恐嚇的對象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第一五一條恐嚇公眾罪所處罰。
第一五一條處罰的理由,在於報案人說在總統府、高鐵上或捷運車廂等地點都是公眾往來頻繁的公眾場合或是大眾運輸系統,人數出入眾多處所,若該等場所一旦遭放置炸彈,將造成嚴重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此類訊息一旦為公眾所知悉,也勢必造成公眾恐慌,相關單位倘接獲遭受放置炸彈訊息,必然通知警察或其他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加以調查,並加強上開場所之安全戒備,自足以造成人心惶惶公眾恐慌的不安心理。
謊報炸彈除了會涉及恐嚇公眾罪外,另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一七一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理由在於嫌疑人報案內容若經警察到場調查結果是虛捏的事實,卻因無法認定所指犯罪行為人,無法經由報案內容得知特定人,讓警察或相關單位耗費時間精力去調查,可能造成一些人無端遭受員警查問而蒙受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之危險。
最後要提醒的是,此種行為實無可取之處,在網路發達的現今社會,千萬不要利用此一方式作為發洩或紓壓管道,以免身試法。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