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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容許他人借牌投標 恐違政府採購法

安南區林先生問:一位熟識的長輩有天跟我說,要用我的名字成立一間土木包工業,申請的費用跟流程他都幫忙處理,驗資也不用擔心,土木包工業成立之後我可以用它去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我因為自己也在土木業受僱,覺得這個建議不錯,因此答應了,並且將大小章交給這位長輩保管。想不到,後來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說我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問了長輩才知他用我的土木包工業去投政府的標案,後來被司法機關發現了,請問這樣的行為會成立犯罪嗎?

答:林先生這樣做確實可能會成立犯罪。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這項規定就是對俗稱「借牌」行為的處罰。該規定還可區分為前段與後段兩個部分,前段處罰的是「向別人借牌」的人,後段處罰的是「借牌給別人」的人。

本案林先生會被認為是「借牌給別人」的人,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於罪行的描述,是使用「容認」這樣的用語,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對於「借牌給別人」這個行為,是抱著無關緊要的心態,覺得「即使對方把自己的牌照拿去投標也沒有關係」的話,就可能會合於「容認」的概念。而行為人是否具備這樣的心態,司法機關會以客觀的事實加以判斷,例如以林先生為登記負責人的土木包工業完成登記之後,大小章直接交給他人保管,這樣的行為,便很有可能被認為合乎「容認」的要件。

此外須補充的是,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自己會受罰之外,廠商還會另外被處以罰金。借牌行為有違政府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請務必留意,不要誤觸法網。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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