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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勞資爭議仲裁案量創新高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新北市勞工局三十日公布去年共受理勞資爭議案件四六六0件,較前年同期增加廿六件,其中爭議類型以工資二二一四件、資遣費一一七六件及退休金三九七件為多數,和解率六十七點五八%,協助勞工爭取權益金額達二億七千四百萬元。勞工局指出,在受理勞資爭議案件中,總計做成卅九件仲裁案,案件量不但創歷年新高,更為全國最高。
 小鳳(化名)在汽車經銷商擔任銷售員,在公司工作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要件,在去年十月向雇主表達退休的意願,但雇主在計算退休金時,未將獎金及佣金等項目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小鳳退休金短少,經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階段雙方對於獎金及佣金等項目是否屬於工資範疇依然各持己見,最終無法達成共識而調解不成立。
 其後小鳳與雇主合意共同申請仲裁,透過仲裁機制解決紛爭;在受理仲裁案後,勞工局即組成仲裁委員會,並通知雙方召開仲裁會議,仲裁委員據雙方於會中的言詞及書面說明來調查事實及釐清爭議,終於在第三次仲裁會議中,縮短雙方爭議的差距,促使雙方達成共識,而雇主也同意給付小鳳退休金一二三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當勞資雙方遇有勞資爭議時,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及「仲裁」機制解決紛爭,均屬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之一環,但相較於「調解」只要勞資一方提出即可申請,「仲裁」則須雙方當事人合意共同申請,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才可一方提出申請。而在仲裁程序中和解與成立的調解有同一效力,如果作成仲裁判斷則具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效力。
 勞工局表示,類似像小鳳這樣調解不成立而經由仲裁解決爭議的個案,在新北並不少見,針對調解不成立的爭議案,勞工局透過主動宣導「仲裁」制度,向勞資雙方說明仲裁的益處,除了開會地點在勞工局,法定處理期程僅需四十五至七十九天,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以增進申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