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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朝野和解,大法官何不反求賴總統?

憲法法庭6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進行釋憲言詞辯論,聲請人與立法院進行攻防,全案將於3個月內宣判。(中央社)

憲法法庭六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進行釋憲言詞辯論,聲請人與立法院進行攻防,全案將於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由於目前的十五位大法官均為蔡英文擔任總統期間提名,其政治色彩外界早有刻板印象;儘管如此,國會改革法案影響深遠,外界仍深盼憲法法庭能做出超然、公正的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詹森林針對總統國情報告部分,詢問立法院和總統雙方有沒有和解可能?此一問題頗值得朝野深思。

從媒體所披露此次言詞辯論的相關新聞來看,若干大法官向立法院發出的提問頗令人出乎預料。例如,大法官黃昭元針對國會調查權質疑,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在《憲法》上所謂的目的性的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此一詰問與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的主張若合符節。但是,從「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此一金句來看,身為民意所託的立法院,當然有必要以揭弊的方式替人民預防權力腐化。

尤其是,無論是西方的三權分立,或是中華民國的五權憲法,都是權力與權力之間相互監督、制衡之設計,揭弊更往往是立法院監督、制衡的重要手段。難怪民進黨大老林濁水要對黃昭元發出三連問,以凸顯立法院揭弊的重要性,其中一問「陳水扁豈不是以揭弊揚名立萬,建立當選總統的基礎?」更彰顯民進黨就是靠著揭弊首度取得中央執政權。倘若如今的民進黨反對立法院揭弊,就更坐實了「綠能你不能」的雙標譏評!

其次,大法官尤柏祥以「總統的施政是對人民負責,不是對立法院負責」為由,質疑總統有沒有義務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須知,目前我國政府體制乃「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此一制度是直選總統加上責任內閣;但由於當時修憲留下的缺憾,總統可以毋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就任免行政院長,導致行政院長須接受國會監督,但總統卻是「有權無責」;而立法院乃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國會,總統到國會國情報告,豈不正是補足修憲缺憾,讓總統得以向人民負責的表現?

更何況,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再依據此一條文,於第二章之一的第十五之一條以三項條文訂定總統赴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規定;儘管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乃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非硬性規定「『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這些條文都有總統向人民負責的意涵。換言之,即使憲法並未課以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之「義務」,但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當能更上層樓地發揮總統向人民負責的民主精神。

持平而論,在立法院審議國會改革法案的過程當中,賴政府和民進黨就以鬥雞姿態面對,錯失了透過朝野協商取得妥協的良機;待國會改革法案通過之後,賴政府和民進黨續當戰狼,從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四路聲請釋憲,導致朝野對立益發尖銳。甚且,儘管憲法第四十四條賦予總統院際調解權,但賴總統卻以本身也是「當事人」為由強調「不宜運用」。問題是,總統府卻以「當事人」的身分聲請釋憲,這不是反而凸顯賴總統的說法自相矛盾?

大法官詹森林針對國情報告詢問「雙方有沒有和解可能?」但「和解」事涉兩造,詹森林是不是也該問一下賴總統能不能放下戰狼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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