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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誣告罪的成立要件

 東區洪先生問:我發生車禍受傷,左腳、肋骨都骨折,對方沒受傷,車子也沒壞,但對方居然告我,要我賠他五十萬元。他根本沒有花錢,民事起訴狀都是亂寫、亂告,法官也判對方敗訴,我可以告他誣告嗎?

答:一般民眾上了法院後,常嚷著要告對方誣告,但什麼樣的情況才是犯誣告罪呢?首先要先釐清的是,民事案件沒有誣告罪的問題。這位洪先生的案件是民事案件,所以對方敗訴,並無誣告的問題。
 「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其中第一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誣告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申告人或檢舉人故意捏造虛構不存在之事,而向警察、調查機關、地檢署等有偵查犯罪權之公務員或向法院恣意控訴、申告他人犯罪;或向掌管行政懲戒的行政主管長官、機關督察職責之公務員或向監察院,檢舉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誣告目的在於欲使被誣告者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而因為申告人或檢舉人捏造不實的事實,致使偵查、審判、懲戒機關需就不存在之事實調查、審理,此種行為妨害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浪費司法資源,且使他人有受刑事處罰、或懲戒之危險。為處罰恣意亂告他人犯罪、檢舉公務員瀆職,刑法訂有誣告罪之立法。所以,會成立誣告罪者,只有在刑事案件及行政懲戒案件,虛構不實的情事,才會構成;民事案件不會成立誣告罪。
 洪先生的案例,是因被請求車禍民事賠償,是民事案件的被告,縱使原告民事起訴狀主張的全非事實,民事原告亦無觸犯刑法的誣告罪。
 但為遏阻民眾無端濫訴,除徒增他方訟累,更耗損有限司法資源,目前已有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待審。對於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的民事起訴(例如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就可知所訴沒有依據但仍提出請求),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其所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除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外,並得處濫訴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且要求濫訴者負擔對方被告者因出庭所滋生的日費、旅費,以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酬金。此草案日後通過後,應能有效遏制民事案件的濫訴,以與刑事案件及行政懲戒案件的誣告罪共同制衡濫訴者。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