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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詐騙被害人遭侵權 2年內可民事求償
永康區林先生問:今年六月間我接到詐騙集團電話,騙徒以解除分期付款為由通知,我被騙走了十幾萬,有向永康分局報案,事後台中地檢署抓到車手並且於十月上旬起訴,有把起訴書寄給我,請問我可以向車手追償受騙金額嗎?還有,我朋友跟我一樣今年五月底也被騙四、五萬,九月下旬收到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法官將車手判刑二年二個月。我和我朋友想向對方求償可以嗎?該如何做呢?
答:林先生所提,就刑事責任部分,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明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騙徒除需受到國家處罰以外,亦需對受害人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基本上,構成刑法詐欺罪亦同時會構成民法上所稱侵權行為,而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亦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是以,詐騙集團成員對於被害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害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縱使係扮演車手角色亦需面臨上揭民事責任。
又被害人可向詐騙集團成員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之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於刑事訴訟詐欺罪追訴程序進行中,同時向法院民事庭提起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又因兩種訴訟屬不同案件程序,法院會先依被害人所請求之金額來核算民事訴訟之裁判費,該筆裁判費會先行由被害人支出,於判決勝訴確定後再轉而向被告求償。
二、於被告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此方式雖可以免繳民事訴訟程序之裁判費,但仍需注意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故被害人需留意提起之期間。
上揭兩種求償方式雖各有利弊,然仍均需注意被害人應於知悉侵權行為受有損害時起「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將面臨消滅時效之問題。為避免被害人稍不留意即逾請求權可行使之期間,且為使被害人所受損害能儘速填補,可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同時向民事庭起訴向被告求償較為妥適,以確保自身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