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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佛教會 籲推宗教基本法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兩公約中華民國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五月九日正式舉行,落實台灣人權報告制度,代表宗教界的「中國佛教會」(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BAROC)首日進行登記發言,說明台灣保障宗教自由法令現況未臻完善,主張推動「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台灣基本人權和國際密切接軌。
四年舉行一次國家人權報告因疫情延宕,這次台灣法務部邀請九位國際人權專家委員來台,與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對話審查會議,以獨創在地審查,向全球證明台灣願意履行國際人權公約,中國佛教會顧問法藏和尚親自出席,反映目前政府制訂涉及宗教團體重大權益法律時,未能事先與宗教團體進行應有之溝通,明顯非常缺乏宗教人權之保障意識,讓宗教成為「弱勢中的弱勢」!
所謂「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這次國家報告共安排五場說明審查,中國佛教會就代表宗教界參加其中四場,積極反映台灣必需早日制定《宗教基本法》作為上位法源,讓行政措施有所準據。
根據中央研究院二0一八年調查計畫顯示,台灣具有宗教信仰之人口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制定《宗教基本法》讓政府日後宗教相關的法規或行政作為不易侵犯宗教人權,台灣已制訂原住民、客家、文化、教育、科技、海洋等各類基本法,迄今無一個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人權,實在非常不合理!
特別在數位時代資訊傳播下「網軍盛行」,政府在執行項目若無完整積極保障作為,將使宗教自由保障反而退步,如同宗教團體由二0一八年以來於立法院一讀通過之《宗教基本法》草案,意圖不明人士則將之泛政治化,透過側翼團體與媒體結合,進行不實之抹黑與打壓,讓關心宗教人士都非常遺憾。
中國佛教會顧問法藏和尚特別指出,宗教其所具有「生命醒察」、「人性超越」、「療癒庇佑」與「善性凝聚」等力量,對社會所產生的淑世利益,乃為一切宗教徒及非宗教徒之國民所共享,但數千年華人人本及君權傳統,使得各時期的政府,在「國家對宗教應該具有積極的尊重、保障及履行之義務」意識,都還普遍不足。
宗教聯合會也將在這次審查會議中強調,政府近期若要制定宗教相關的登記規範,除應考量所有宗教能夠一體適用外,尚須考慮宗教之特殊性與固有性,簡化其登記條件。尤其應避免以慣用的世俗法人組織章程,套用在宗教團體上,介入宗教傳統、人事與財務,才符合「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十三點,及「公政公約」第十八條,保障宗教自由之初衷。
這次審查會議包括台灣宗教聯合會代表等三十多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進行三日對話式審查會議結束後,再召開一整日的閉門會議,撰寫本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本次國家報告審查首度由行政院具名提出,最後於十三日下午三時,在司法新廈大禮堂舉辦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發表記者會,督促台灣政府在人權保障的法令及行政措施等面向,進一步積極研議改善及精進作為,朝人權立國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