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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自小遭父棄養 可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左鎮區李先生問:自有記憶以來,父親即離家不知去向,我的成長過程父親並無參與,全仰賴母親辛勞工作、自己工讀完成學業,現在終於有一份足以溫飽收入,過著穩定生活。前不久,台中市政府社工人員告知父親重病被安置中,身為子女,依法需負扶養年邁體衰父親之義務等語。對我來說,實感意外且不公平,請問,社工人員說的對嗎?
答:現實生活中,並非每一位父母都能善盡責任,好好養育其所生子女,常見有父母狠心虐待子女、或前科累累、難以戒斷毒癮,致長期在監服刑,未盡其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然而,待子女長大成人後,這些不適任的父母竟又回頭向子女要求盡扶養父母義務。李先生明顯是身處此窘境之子女。
李先生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父親本負有扶養義務,惟近代民法係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更有甚者,倘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情節重大行為者,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明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李先生的父親自其出生後即未盡扶養義務,亦未關心其生活,父親顯已構成無正當理由在李先生成年前,對其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李先生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可請求免除其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最後,家事事件法規定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由於李先生之父親住居於台中市,李先生若要提起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始為適法。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