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保力達抗罰 聲請釋憲喊冤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知名飲料商保力達公司的瓶蓋內墊材質含PVC,環保署以燃燒後會產生戴奧辛為由,追徵三億餘元回收清除處理費,保力達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六日在憲法法庭召開公開說明會,聽取專家學者、環保署代表及保力達代表的意見。
 保力達公司民國一0一年底被查出瓶蓋內墊材質含PVC,因燃燒後會產生戴奧辛,遭環保署追徵三億餘元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保力達不服,提行政訴訟均敗訴,認為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保力達公司負責人呂百倉指出,保力達同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但瓶身與含有微量PVC的瓶蓋內墊的回收費用應分開計算才合理。代理人教授盛子龍表示,全PVC材質對環境造成汙染較嚴重,處理費反而低,違反比例原則;律師張靜如說,環保署過去查核保力達時,從未告知瓶蓋內墊視為附件。
 大法官詢問,瓶身與瓶蓋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否能分開計量?環保署代理人陳修君說,課費原則從最終產品出發,因此「附件與瓶身算一體」,十五年前環保署曾對瓶身附件用PVC,費率加重三成,但成效不彰,十二年前加重到一倍後,使用PVC材質就陡降。
 環保署代理人指出,全PVC器具可回收再利用,處理成本與瓶蓋、瓶身需分開處理的保力達不同,若要按材質分開計算回收費率,客觀上、技術上、成本都不可行。
 至於費率有無可能立法明定上限?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翁聰賢指出,回收清除處理費不該是環保署說了算,且隨著回收技術進步,回收成本降低,費率訂定上限並非窒礙難行。
 不過,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認為,回收物眾多、材質也不同,回收費訂定涉及成本等多項因素,必須採滾動性調整,訂定費率上限不可行。
 教授柯格鐘指出,政府不該以「特別公課」向特定業者徵稅,因此涉及到平等、比例原則,若要真的禁用PVC,應用刑罰手段來制裁規範,而非採開放但不鼓勵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