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華航空培訓的黃姓機師,被控於擔任試用副機師第九天,與美國教練於餐敘時飲用雞尾酒,遭華航解僱。黃男不服,提訟行政訴訟後確定保住工作權。但華航不滿,日前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七日駁回華航所提再審。
高院認為,現行勞基法「無試用期間」規定,但雇主可在個案中具體衡量勞僱權益,原確定判決斟酌相關證據資料,認華航未符合最後手段性一事已詳加說明,沒有適用法規錯誤的問題,因此駁回聲請。
黃男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間,與華航簽立飛航組員職前訓練協議書,華航出資讓他到國外接受飛行訓練,一0五年四月六日考核通過後,通知他於同月十八日報到,並簽訂機師聘僱契約,初敘他為試用副機師。
華航指控,黃男於一0五年四月八日與美國飛行教練餐敘席間,為感謝教練,敬酒喝了一杯雞尾酒,此舉違反「訓練協議書」及「培訓機師初級飛行訓練國外受訓須知」中的「學員禁止飲酒」規定,直接解除聘僱契約。
黃男認為,當時已經結訓,且華航沒有給他申辯的機會,將他直接開除,解僱並不合法,因此提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的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黃男飲用雞尾酒是在結訓後、獲聘前,並非「訓練期間」也非「試用期」,且華航對於正式任用的機師與副機師的禁酒規定,是指「飛行任務前十二小時」及「執行任務時」,並非完全禁酒。
法院認為,華航以解僱方式對待剛結訓、向教練敬酒致意的副機師,明顯不合理,已違反比例原則,一、二審均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最高法院今年二月駁回上訴,黃男確定保住機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