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呂姓郵差五年前在台北市騎機車送信時,因紅綠燈故障,路口全為綠燈,不幸遭陳姓男子開車撞飛,致其腰椎、坐骨神經受損,提訟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決台北市交管處應賠償一百三十三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八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確定。
呂男(五十七歲)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三日上班送信時,沿安和路二段一七一巷由東往西騎車,遭由敦化南路二段快車道由南往北的汽車撞及,人車倒地受傷。
呂男指控,當時因燈號故障路口雙向均呈現「綠燈」,開車的陳姓駕駛未注意車前撞況將他撞到,因車禍受傷嚴重,無法像以往騎機車送信,且腰椎受傷造成下肢無力,擔心無法傳宗接代,向陳男及交通管制工程處提起三百多萬元的國賠訴訟。
陳男辯稱,刑事上檢方已對他處分不起訴確定,當時也是依綠燈號誌正常行駛於車道上,未超速或違規,並無過失。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北市交管處有義務維護燈號設備正常、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事故發生時,確實發生交叉路口全為綠燈的狀況,已影響行車安全,呂男求償有據,判決交管處應賠償醫療、機車修理、精神慰撫金等共一百三十三萬餘元。陳男無過失、不須賠償。
高院表示,經鑑定號誌燈運作異常為肇事主因,呂、陳均無肇事責任,但交管處對號誌燈異常沒有監控機制,欠缺管理維護,應負國賠責任,一審判決金額適當,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