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男子不滿老闆積欠工資,於去年用奠儀袋包著兩小捆的金紙投遞到老闆的住處,法院審理時,楊男否認有恐嚇之意,他只是以此催促老闆趕緊把錢給他,法官不採信辯詞,更不認為他是「致贈奠儀之社會禮俗行為」,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罰金六千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楊男自認謝姓老闆積欠他與姪子工資,去年四月七日下午跑到老闆的住處,將裝有金紙二捆的白包丟入老闆的住處內,老闆否認積欠工資,因心生畏懼而報警,彰化地院一審時,楊男承認是他所為,但宣稱「我放白包(奠儀),只是要告訴老闆盡快把錢還給我,如果要恐嚇會放刀子之類的東西」。
法官認為,刑法第三0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保護個人免於恐懼,包括用言詞、文字或舉動恐嚇,都構成此罪名,不以言詞為限,楊男把白包、金紙,連同書寫老闆姓名的信封袋,一起投遞到老闆的住處,以社會一般觀念判斷,這不是「致贈奠儀之社會禮俗行為」,顯然是用投遞白包與金紙,暗示死亡之意,而有加害生命、身體的惡害通知,且老闆也因此感到害怕,楊男辯詞不可採信,據此判處罰金六千元。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指稱刑法第三0五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一審僅判決罰金六千元,低於上述的法定刑,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的科刑部分,審酌楊男素行過往無犯罪紀錄、犯罪動機係因積欠工資糾紛,將白包等物放置告訴人住處,目的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但否認有恐嚇犯意,犯罪後沒和解,量處罰金六千元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