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林小姐問:我結婚後因為換工作需要常常應酬,也因此需要增加與客戶接觸時間而時常早出晚歸,先生對於我的生活作息非常沒有安全感,夫妻倆也因為缺乏溝通而時常爭吵。有一天,我發現我的手機有安裝了一個不熟悉的APP程式,經過詢問才知道是先生未經我的同意,在我的手機安裝定位的系統,我認為這已經侵犯了我的隱私權,且已破壞雙方基於愛與忠實義務而維繫的婚姻關係,請問我可以向先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嗎?先生是否有刑事法律責任?
答:我國司法實務上,法律之所以保障人民「隱私權」,係以「是否有作為隱私合理期待」為判斷標準,亦即一般多數人針對某些事務均會認為不想隨意讓別人知道,才可以被認定為法律保護的範圍。個人行蹤,依照一般國人觀念,當然也能視為不想隨便別人侵害之隱私範圍,當然受法律之保障。
針對「隱私權」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六0三號已明確強調:「所謂隱私權,就是為了保障人格尊嚴,認為每個人生而為人,都有權利對自己的私密領域享有排他性,而有辦法自己單獨選擇『做或不做』、『如何做』的決定」。本例中,在民事責任方面,因為隱私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倘若林小姐隱私權有被侵害之情事發生,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若因此受有損害亦可以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此外,在刑事責任方面,刑法妨害秘密罪已明確規定若「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私部位者,則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又一般司法實務上,針對一般為了確認配偶有無出軌而偷偷於車上裝定位系統器具或設備者,通常會被認定沒有正當理由,所以很有可能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本例中,林小姐之配偶因未經同意擅自在手機安裝定位系統之行為,倘若經法認定為「無正當理由」,則會構成刑法上之妨害秘密罪,不可不慎。
(作者∕梁家瑜律師)